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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


2011-05-04    【评论】【收藏】【打印】【关闭】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部拟组织开展2011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督查,进一步查找公路建设市场中存在的不足,总结各地经验,督促落实相关法规,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全面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二、督查内容
  (一)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监管。
  1.公路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3.建设项目监管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4.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整改落实后续阶段和巩固治理成果阶段工作。
  (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 信用管理法规、文件执行情况;
  2.信用管理细则制定及省级信用平台建设情况;
  3. 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4.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三)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1.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2.招标文件条款内容;
  3.评标工作(含专家抽取、清标工作等);
  4.举报投诉的处理等。
  (四)参建单位建设管理和履约情况。
  1.参建单位执行公路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情况;
  2.项目法人推进建设管理“五化”情况;
  3.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项目履约情况;
  4.项目质量、安全、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等情况。

  三、督查形式
  (一)部级抽查。部组织对山西、浙江、青海、云南、新疆5省(区)进行市场督查,对陕西、甘肃、山东3省招投标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委托督查。委托宁夏、辽宁、广西、海南、贵州5省(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辽宁、广西、海南、贵州、宁夏5省(区)进行公路建设市场督查。
  (三)省内自查。其余省份按照有关督查内容和要求自行组织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

  四、督查时间
  督查时间为2011年5月至10月,11月份进行督查工作总结。除部级抽查的行程安排另行通知外,委托督查和省内自查的行程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督查通知抄送部公路局)。各督查组应在督查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督查报告,各委托督查和自查省份应不迟于10月底向部公路局提交督查报告(部公路局联系人: 刘 鹏 ,电话:010-6529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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